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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0/12 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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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10月1日起施行农药产业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年第7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年08月27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生态环境部部长*润秋年8月27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七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财*列支。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策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桃树采果后管理要加强!》果树微课堂清园:桃树采摘后要及时清园,把桃园内的烂果、病虫果、落叶、杂草等进行清理并深埋,以消除病虫害的传播源。中耕:采果后及时中耕松土,深度5-10厘米。肥水管理:①追肥。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挖浅环沟施肥,以延长叶片制养期,积累更多营养。②施足基肥。基肥以充分腐熟的农家有机肥为主,三元复合肥为辅,适量补充中微量元素。浇水:桃采收后一般雨水较多,可不必浇水,若干旱时间太长,可酌情浇水补墒。雨季要排水防涝,土壤封冻前浇一次封冻水及时修剪:①疏除过密旺枝,对壮枝留1-2个副梢,无副梢者剪留35-40厘米长。对木质化新梢应轻截。对未停长的徒长性结果枝、旺枝摘心。②对结果枝留基部2-3个预备枝剪截。对上年冬剪时扭、压、拉的旺枝可于基部副梢处缩剪,或于弯曲抽梢处剪截,再对抽梢摘心。③对较弱的中小枝组、水平下垂枝进行更新复壮。疏除旺枝组上的直立、密生和病虫枝,有空间的地方,可留15-20厘米短截。防治病虫害:桃采收后的主要病虫害是细菌性穿孔病、蚜虫、潜叶蛾、红蜘蛛、流胶病等,要适时防治。《判断土壤是否有病的十种方法》种番茄

由于土壤常年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现在土壤早已不堪重负,土壤板结、土壤酸化、土壤盐渍化、土壤地力衰竭、土壤污染、土传病害等一系列的问题相继出现。

怎么才能一眼看出土壤是否有病以及土壤肥瘦呢?下面就将这套老辈经验分享给大家。

一、看土壤的颜色

土壤的颜色是反映土壤在肥力上的一个明显指标,也是一个最容易掌握的方法。一般土壤颜色比较深的都是肥土,颜色较浅的则为瘦土。

二、看土层深浅(耕作层)

土壤肥沃的田块土层都比较深,深度通常都大于60公分(水田除外),而贫瘠瘦土则非常浅,严重地区甚至低于20公分,只是表层有一层土而已。

三、看土壤适耕性

一般土壤肥沃的田块,土层疏松,易于耕作,“干耕像香灰,湿耕如糖化”;而土壤贫瘠的田块,土层黏犁,耕作费力,“敲敲一个洞,锄锄一条缝”。

四、看淀浆及裂纹

肥土不易淀浆,土壤裂纹多而小;瘦土极易淀浆,易板结,土壤裂纹少而大。

五、看水质

水滑腻、黏脚,日照或脚踩时冒大泡的为肥土;水质清淡无色,水田不起泡,或气泡小而易散的为瘦土。

六、看保水性

水分有下渗,但速度平缓,灌水一次可保持1周左右的为肥土地;灌水后水层不下渗或沿裂纹快速下渗的均为瘦土。

七、看是否夜潮

夜潮是指夜间表土温度降低,深层土壤中的温暖水汽上行,遇到低温表土后凝结成水而湿润表土的现象。

夜潮现象能说明土壤的两个优点:第一,透气性强,温暖水汽可以上行。第二,土层较深,能够形成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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